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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體委競字第09600067003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中等以下基層運動績優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地設施,提供選手完善訓練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含國中小、縣(市)立高中職、完全中學)。地方政府轄區內各該國立及私立高中職,亦同。
三、補助額度:依據下列各款為參據,由本會核定專案總額:
(一)前一年度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柔道、跆拳道、舉重、射箭、空手道、網球、軟式網球、足球或自由車運動種類團體成績獲得前六名者。
(二)前一年度未舉辦前款運動種類賽事而教育部舉辦聯賽之棒球、壘球、排球團體男女組甲級(最高級組)成績前六名者。
(三)前一年度未舉辦前二款運動種類賽事而教育部核准全國射擊、撞球或保齡球運動協會辦理之升學輔導杯賽獲得團體成績前六名者。其參賽隊數未達六隊者,得擇優辦理。
(四)培訓本會挑戰二○○八黃金計畫項目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柔道、舉重、射箭、射擊、棒球、女子壘球、網球、及跆拳道運動種類前一至三項團體成績前六名之學校。
(五)高中職設有體育班而其為本會指定運動項目前一至三項團體成績前六名者。
(六)國中或高中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而其訓練成績為本會指定運動種類前一至三項團體成績前六名者。
(七)往年執行績效良好者。
(八)其他優異表現或特殊情形者。
(九)前項第四款為補助重點。
四、補助方式:
以本會指定運動項目銜接四級培訓、全中運團體、教育部舉辦聯賽團體男女組甲級(最高級組)或教育部指定盃賽團體成績前六名者,由地方政府統籌列出學校優先順序(含國中小、縣市立高中職、完全中學或國立、私立高中職)及項目,專案陳報本會核辦。
前項申請單位未配合建妥四級培訓制度者,不予補助。但其高中職得跨縣市辦理,計畫註明跨縣市高中職學校名稱。
五、補助範圍: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以運動選手訓練所需之科學研究儀器設備為限。
(二)運動器材設備:以運動選手比賽或訓練所需之器材設備為限。
(三)運動訓練環境整修: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之整修為限。
六、補助款門別:本原則為資本門經費,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儀器、設備或營建工程之支出,不得挪為他用。
七、補助程序:
(一)專案核定訓練環境整修為原則。
(二)由地方政府以本會指定運動種類銜接四級培訓、全中運團體、教育部舉辦聯賽團體男女組甲級(最高級組)或教育部指定盃賽團體成績前六名學校為優先,並依集中訓練、選手住宿、地方政府配合經費額度、成績及擬改善之學校運動訓練環境現況,統籌列出學校優先順序及項目(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各送三件及二件為限),並檢附本會歷年來補助項目及金額之財產明細表函報本會核辦(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八、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申請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檢附核定補助額度二分之一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函送本會撥款,同時責成應補助學校,於核定補助額度內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採購,並依規定完成核銷事宜。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各校結案紀錄以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三)函報本會辦理核銷及餘款請領事宜,並轉撥應補助學校。
前項各款經費核撥及核銷,未能於規定時間完成者,該補助經費未撥款部分,由本會逕予註銷。其已撥款者,由本會追繳。已撥付經費,得由本會重新規劃使用。但報經本會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本會核定受補助學校應依本會頒布之「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規定辦理(如附件四),並完成財物登記事宜。
十、為瞭解學校辦理成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瞭解執行情形,受補助學校應配合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說明。
十一、學校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政策或國家代表隊調訓、不遵守選手紀律(含運動禁藥檢測)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等相關規定,並經本會以書面通知而未能依限改善者,自書面通知送達或其所載改善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依本原則之補助申請。
相關檔案下載,請至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網址:www.sa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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