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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短期可先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中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法外,並建議長期應以制定專法方式推行辦理。南區公聽會是於11月22日在高雄私立長榮大學舉行。
體委會副主委李高祥表示,希望立法院可以儘快修法,讓運動彩券盈餘專款專用,才能真正幫助國內體育發展。依據體委會評估,若發行運動彩券應該會有新台幣十億元的盈餘,目前傾向所有盈餘都可以專款專用,才能符合運動彩券發行的意義,而他也樂觀表示,修法過關機會應該不低。
公聽會並提出相關結論,包括:
一、為完備規範運動彩券之相關運作事項,短期可先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中之部分條文進行修法,長期則應以制定專法方式辦理。
二、運動彩券之盈餘應以舉辦及參與國際運動賽會、選手及教練之生涯照護、培育基層運動選手、推展社區運動、充實運動設施及強化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等事項為優先考量。
三、運動彩券盈餘之管理應以成立運動特種基金方式辦理,並就現行政府基金運作之問題擬妥對應措施,以強化監督機制及使用效率。
另外,學者專家也建議,運動彩券的盈餘除考量輔助重點運動項目的推展外,應考量中央、縣市政府及鄉鎮的分配比例;同時也應考量弱勢族群的照護,而運動彩券盈餘的管理,應成立運動特種基金方式辦理,委員的遴選應有相關機制及配套措施,以強化監督機制及使用效率。
運動彩券的發行,由體委會於95年12月29日根據「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向財政部提出,經財政部完成評選,96年10月2日公告指定台北富邦銀行為發行機構,預訂97年5月正式上市。
依「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動彩券盈餘專供體育運動發展之用,但是96年3月21日總統令公布「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其中第六條第二項修正為只有各種公益用途,致使運動彩券盈餘專用於運動發展失去法源依據。
為積極爭取運動彩券專款專用於運動發展,體委會一方面建議財政部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並提送建議修正條文;另一方面,也與關心運動發展的立法委員溝通,而有相關連署修法提案,已經立法院會一讀通過,並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