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替代役體育役役男獎懲要點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4年3月30日體委競字第094000433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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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使替代役體育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養成主動負責,發揮互助合作精神並嚴守紀律,以提升服勤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役男具下列事蹟者,得予獎勵:
| (一) |
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八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記功三次及核給榮譽假八天。
2、獲第二名者,記功二次及核給榮譽假七天。
3、獲第三名者,記功一次及核給榮譽假六天。
4、獲第四名者,記嘉獎二次及核給榮譽假五天。
5、獲第五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四天。
6、獲第六名者,核給榮譽假四天。
7、獲第七名者,核給榮譽假三天。
8、獲第八名者,核給榮譽假三天。 |
| (二) |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三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記功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五天。
2、獲第二名者,記嘉獎二次及核給榮譽假四天。
3、獲第三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三天。 |
| (三) |
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記嘉獎二次及核給榮譽假四天。
2、獲第二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三天。
3、獲第三名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
| (四) |
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及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記嘉獎一次及核給榮譽假三天。
2、獲第二名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
| (五) |
參加由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正式錦標賽或本中心指定參加之賽會,其團體項目參賽隊伍六隊以上,個人競技項目參賽人數六人以上,而獲總成績(不含分站成績)前二名者,依名次獎勵如下:
1、獲第一名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2、獲第二名者,核給榮譽假一天。 |
| (六) |
達前款賽會獎勵成績,但參賽隊伍(人數)四隊(人)以上未達六隊(人)者,獎勵依前款核給二分之一。 |
| (七) |
參加由單項協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選拔或世界正式錦標(盃)賽、亞洲正式錦標(盃)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拔,並獲得該代表隊資格者,核給榮譽假二天。 |
| (八) |
參加由單項協會主辦之前款賽會之非正式競賽項目選拔或國際公開賽、邀請賽之國家代表隊選拔,並獲得該代表隊資格者,核給榮譽假一天。 |
| (九) |
參加團體項目比賽另獲大會頒發個人獎項者,核給榮譽假,但以一天為限。 |
| (十) |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得依實際情形核予嘉獎、記功或併核給榮譽假,榮譽假一次最多以三天為限。 |
| (十一) |
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得依實際情形核予嘉獎、記功或併核給榮譽假,榮譽假一次最多以三天為限。 |
| (十二) |
參加本中心定期辦理之檢測,成績達標準者,得核給榮譽假一次,最多以一天為限。 |
| (十三) |
其他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得獎勵之事項,依規定核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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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役男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懲處:
| (一) |
違反運動禁藥有關規定者,除依體委會所頒「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懲處外,另得依情節輕重核予記過、申誡或罰勤之處分。 |
| (二) |
參加全國性正式錦標賽、本中心指定參加之賽會或辦理之定期檢測,成績嚴重未達標準者,得罰勤十六小時,或併記過一次。 |
| (三) |
參加全國性正式錦標賽、本中心指定參加之賽會或定期辦理之檢測,成績未達標準者,得罰勤八小時,或併記申誡一次。 |
| (四) |
經核准出國或參加單項協會所辦理之訓練或比賽,活動結束,未按時返回服勤或指定住宿場所者,得依實際逾假日之時數,施以罰勤或併記過、申誡之處分。經屢次勸導再犯者,得送輔導教育。 |
| (五) |
未經核准,參加非指定之訓練或比賽者,得罰勤八小時,或併記申誡一次。 |
| (六) |
未依規定或藉故不參加指定之訓練、比賽(含國家代表隊選拔)或檢測者,得罰勤八小時,或併記申誡一次。 |
| (七) |
不服從本中心督導長官、教練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經查證屬實者,得罰勤十六小時,或併記過、申誡。 |
| (八) |
不服從本中心督導長官、教練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較重,經查證屬實者,得送輔導教育。 |
| (九) |
未經請假離開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經查證屬實者,得罰勤十六小時,或併記過、申誡。經屢次勸導再犯者,得送輔導教育。 |
| (十) |
未依規定參加點名、服勤(訓練)或集會等活動者,得罰勤八小時,或併記過、申誡。經屢次勸導再犯者,得送
輔導教育。 |
| (十一) |
於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喧嘩,影響他人不聽勸告,經查證屬實者,罰勤八小時以上或併記過、申誡。 |
| (十二) |
其他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得懲處之事項,依規定核予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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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有關辦理第二點第十二款、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之定期檢測作業程序。及獎懲標準與參加國內賽會成績標準,由本中心另訂之。 |
| 五、 |
本中心為辦理役男獎懲事宜,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組成公正之委員會辦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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