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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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
圖示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
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補助購置訓練用之器材設施妥善管理使用,爰訂定本原則。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據「事務管理規則-財產管理規定 」及「國有財產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訂定器材設施管理辦法(含使用年限),妥為保管使用,定期維護,以確保器材設施之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維護經費由使用單位自行籌措辦理 。器材設施辦理報廢時,亦應依程序函送本會核備後辦理後續作業 。
三、 受補助單位對本會補助購置之器材設施,應依本會核定配置之訓練單位,提供優秀選手訓練使用 。
四、 受補助單位對本會補助之器材設施,應編製器材設施財產卡,並於器材設施上印製「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購置 」之字樣,並列入移交 。器材設施財產卡如有毀損時,應即補建 。
五、 機關 、 團體為因應訓練或比賽需要,經受補助單位同意後,得予借用,但不得有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之情事 。
六、 訓練單位對於使用中之器材設施,應善盡保管之責,不用時應繳回受補助單位,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
七、 器材設施如為固定安裝無法拆卸分裝繳回者,受補助單位應作適當之處置,以避免器材設施之閒置浪費 。
八、 受補助單位首長如有異動時,應將器材設施列冊,並移送接任首長點交 。訓練單位之首長(如學校校長)如有異動時,應辦理器材設施列冊點交,點交清冊應簽章後,函送受補助單位核備 。
九、 本會補助之器材設施如有遺失 、 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不堪使用時,受補助單位應查明原因,並作適當處置後,報本會核備 。
十、 有關器材設施如發生權益糾紛時,受補助單位應即設法解決。必要時得循行政程序或法律途徑解決,並即函報本會。
十一、 本會為了解器材設施管理使用情形,得隨時抽查或請受補助單位提報相關管理辦法 、 器材管理使用與維護情形 。並將查核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補助之參據 。
十二、 本會(含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訓練 、 比賽及相關活動時,有權隨時調借所補助之器材設施,受補助單位應無條件借用 。借用時所須搬運費用及使用期間之相關耗材,由本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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