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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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辦理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課業輔導處理要點
圖示 中華民國95年03月27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50004984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2年08月28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20013478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3年01月07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20024064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4年06月30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4001174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27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50004984號函修訂
一、目的:為協助輔導優秀運動選手培(集)訓期間課業問題,俾其專心訓練,創造佳績,為國爭光。
二、對象與資格:
(一)經核定具學生身分之亞、奧運培訓教練、選手,或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專案核定具有學生身分,為準備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集訓之教練、選手(以下簡稱學生)。
(二)經相關單項運動團體選拔送請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核定,並報奉體委會核准,進駐本中心集訓及辦理課業輔導之國中、高中(職)、大專、研究所(碩、博士班)及教育學程等學生。
(三)符合前(一)、(二)項資格者,調訓日期超過學期三分之一,則不予辦理課業輔導。
(四)於本中心實施培訓之各相關單項運動團體;其各階段選訓作業,應配合以學年度規劃實施。
三、申請程序:
(一) 核定接受課業輔導之學生必須先在原就讀學校完成註冊及選課手續;於中心報到時應邀交原校詳細選課單,並於一週內確定加、退選課程。
(二) 因故不能依前款規定如期辦理者,須事先申請延期選課,但以一星期為限。逾期仍未選課者,不予受理。
四、學分選修:
(一) 參加課業輔導之學生,其各年級選修之科目及學分,應按各就讀學校規定及相關選課注意事項辦理,並由本中心負責協調有關事宜。
(二) 有關學分數選修限定:
1. 大學部:設有專長訓練科目之大學部學生,每學期不得選修超過十四學分(不含專長訓練,含教育學程及重修之學分);未設有專長訓練科目之大學部學生,每學期不得選修超過十六學分(含專長訓練、教育學程、重修之學分),當年畢業班的選手,提出申請經過核可者,得增加四學分。
2.研究所:研究所學生不得超過八學分為原則;同時修習教育學程者,得加修四學分。
(三) 專科部學生每學期選修學分數,依「專科學校規程」規定辦理。
(四) 接受課業輔導學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後,由本中心送請原就讀學校登錄;相關學籍、成績及畢業學分之認定等事項,仍由原就讀學校依規定辦理。
五、教師聘任及上課:
(一) 大專部分:由本中心衡酌經費情形,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優先聘請修習該科目學生數最多之學校教師授課。
2. 由本中心依規定聘請與學生互動良好之相關科系教師擔任。
3. 本中心提供授課教師名單及課表予各相關學校參考。
4. 各校得提供各學科之「教學綱要」,協助作為本中心延聘教師時撰寫教學綱要之參考。
5. 任教教師必須於第一週參考各校「教學綱要」,擬訂學期教學大綱及教學計畫送本中心,供各校需要時逕洽本中心索取。
6. 課程安排由本中心於開學前延請各校代表組成規劃小組協助辦理。
7. 專長項目之術科以專項項目成績評定之;非專長項目由本中心安排上課及評定成績。
8. 教育學程由各校提供相關教育學程師資及課程資料,由中心聘請原校教師授課或商聘鄰近縣市大學院校教師支援,並洽相關師資培育機構教師支援實施。
9.研究所課程,由原就讀學校科目教師授課或原就讀學校科目教師推薦教師授課。
10.大專學生每學期上課十八週為原則。
(二) 中等學校部分:委請鄰近學校辦理本中心培訓選手之課業輔導。
1. 高中(職)暨國中課程之釐定,比照教育部頒定有關課程標準辦理,惟須配合培訓之階段訓練目標設計。
2. 高中(職)暨國中生授課,每學期以上課二十週為原則。
3. 職業科課程採年級複式班教學,同一科別在不與原排課程相牴觸的情形下,得併班上課。
4. 職業科目於週一至週五晚間實施,授課時間暨科目依各隊訓練需求作彈性調整,惟仍需按規定時數授課。
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課業輔導或評分:
(一) 逾期未辦理選課、邀交選課單或課程資料者。
(二) 缺課(含事、病假及曠課等)超過規定時數(大專三分之一,高、國中四十二小時)者。
(三) 遲到早退、上課精神及學習態度欠佳,屢勸不聽者。
(四) 未按規定參加考試或繳交作業者。
七、成績評定:
(一)大專、研究所(碩、博士班)暨教育學程中心學生成績評定:
1.學期成績考評,按其修習科目,由授課教師評分;專長項目術科成績,由執行教練評分。
2.經核定調本中心上課之學生,未經報本中心核准,不得擅自返回原校就讀,否則成績不予承認。
3.學生完成全期課程後,統由本中心彙整教師評定之成績及相關學習資料,函請原就讀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高中(職)及國中學生成績評定:
1. 學科成績及軍訓成績,由授課教師、教官依平時測驗、段考及期考等而評定;高中(職)學生德行成績及國中之德、群、美、體等科成績,由本中心及執行教練共同評定。
2. 學期成績統由本中心登記,經由借讀學校蓋章,函送原就讀學校辦理。
3. 學業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本中心主辦之補考,並以乙次為限。
(三)學期學業總平均,以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每週教學學分數所得之總合,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學分數之方式計算。
(四)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原校註冊組後,不得更改。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或遺漏,經任課教師會同承辦組查證屬實,報請本中心主任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學生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及補考,並以零分計算;未經准假擅自曠考之科目,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操行成績評定:
1.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由本中心及執行教練共同依據學生平時之訓練及學習精神、崇禮守法、生活行為,及特殊表現等綜合評定之。 
2. 初評以八十分為基準,並以正、負四分為原則。
3. 學生操行成績經初評後,再參照下列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
(1)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2) 曠課每一節課扣0.五分。
4. 學生操行等第分為下列五等:
(1) 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為優等。
(2)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 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八、請假規定:
(一)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先請假,經核准者,以缺課登記;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擅自不上課或逕自離開本中心者,以曠課論。
(二)請假之種類:
1.事假:應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
2.病假:三日以內者,由本中心醫護室證明之;超過者,須有公立區域以上醫院之醫療證明。
3.公假:須有教練、體委會或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之公文證明。
4.喪假:直系親屬及配偶之喪葬,以十四天為限;其餘親等之喪假則以事假登記。
 (三)學生請假依下列規定手續辦理:
1.須填妥假單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承辦組辦理請假。
2.請假必須親自辦理,非因病重或重大事故,不得託人代辦。
3.請假後如不能如期回本中心上課者,應取具證明,申請續假。
4.續假者應於原假期滿前親向承辦組確認續假是否核可,並補填請假單,作為備查核之依據。
5.在准假期間內,如已無請假之必要時,應即持假單至承辦組提前銷假。
6.所有請假均須依右列規定辦理外,事假、公假應於事前辦妥手續,病假則應於返中心三日內檢具證明辦妥手續,逾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請假。
(四)學生缺課或曠課之處置,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缺課或曠課一天以八小時計算;遲到早退十五分鐘以上,以缺課一小時論。
2.曠課一節課以缺課三節課計算。
3.單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及補考;一學期中無故曠課累積超過四十五節課者,即予退訓。
4.缺課日數達該學期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即予退訓。
(五)本中心承辦組每週將學生上課點名資料彙整後,以憑登記查核學生缺、曠課情形,於次週公布之,並按月通知教練、協會及學生家長。
九、本要點陳報體委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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