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受理運動團隊進駐作業要點 |
體委會95年2月6日體委競字第095000230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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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委會90年3月22日台九十體委競字第001963號函核定
體委會95年2月6日體委競字第0950002301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內外運動團隊申請進駐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作業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充份運用現有場地及設施,以發揮優秀運動員訓練效果,並加強國際體育交流、增進國民外交。 三、申請資格: (一)參加綜合性運動賽會賽前集訓之國家代表隊。 (二)經審核核准之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總會參加國際競賽賽前集訓之國家代表隊。 (三)與我國訂有國際體育交流協定之國外團隊,經本會核準者。 (四)其他經本會或國訓中心專案核准之運動團隊。 四、申請手續:符合申請資格之國內外運動團隊,應於進駐日之二個月前,檢具訓練計畫及相關資料,向國訓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陳報本會同意據以辦理。 五、代辦經費: (一)國內團隊: 1.伙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五○元整(早餐六○元、午餐九五元、晚餐九五元)。 2.行政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五○元整。 (二)國外團隊:每人每日美金四○元(學校團隊每人每日美金三○元)。 (三)意外保險由各進駐團隊,依需要提出,由國訓中心代辦。 六、進駐報到: (一)填寫報到單及個人資料。 (二)繳交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三張。 (三)領取教練、選手訓練日誌(記)。 (四)依分配宿舍進駐。 (五)參加訓前講習。 (六)進駐團隊自報到日起一週內,由國訓中心運科組辦理體能測驗並建立個人各項資料檔案。 七、經費運用: (一)伙食費:由進駐團隊依規定繳交中心膳食管理委員會代辦。 (二)行政費:支應清潔、消耗性器材、日用品等雜項費用。 (三)各運動團隊所繳交代收代辦經費支應除支應膳食及行政費用外,餘款統由中心作為交通、加班及其他雜項開支之用。 八、其他: (一)國外進駐團隊應由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翻譯連絡等事宜。 (二)進駐團隊自報到日起應遵守國訓中心之規定。 九、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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