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培(集)訓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 |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體委競字第○一九八一三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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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體委競字第○一九八一三號函核定
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培(集)訓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十體委競字第○一九八一三號函核定 壹、目的: 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為落實培(集)訓制度、發揮集訓功能、提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對象: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之培(集)訓隊教練人員(含總教練、教練、專項訓練員)與選手(含陪練員)。 參、人員報到: 一、參加培(集)訓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報到時,應儘速通知有關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培(集)訓資格。 肆、訓練實施: 一、教練人員: (一)訓練期間:應依權責確實執行訓練及建立各項資料,並按月提送訓練報告。 (二)訓練結束後二週內,需提交訓練績效報告(含體能、技術、精神表現及參賽紀錄),彙送國訓中心。 二、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每日記載訓練日誌及訓練心得供查核。 伍、生活管理: 一、所有人員應遵守國訓中心或訓練站(地點)之相關規定。 二、教練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確實做到生活嚴謹、言行合度,對於選手之生活與學業切實負起管理與輔導責任。 三、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陸、請假: 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並視實際需要酌定日期: (一)代表國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 (二)經核定實施國內、外移地訓練。 (三)經核准參加國內、外講習會。 (四)參加有關亞、奧運培訓隊或代表隊選拔賽。 (五)出席國訓中心相關之培(集)訓會議。 (六)經國訓中心同意比照公假方式處理之特殊賽、事。 二、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三、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 四、因結婚者給婚假。 五、因父母、祖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六、給假規定: (一)請假人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經核准後,方得離營。 (二)公假需由所屬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提具相關資料送國訓中心核定後,方得離營。 (三)七日以上事(含病、婚、喪)假,應由所屬單項協會提出申請,並經國訓中心同意後給假。 (四)七日以內之事(含病、婚、喪)假,得由國訓中心審核後比照辦理給假,惟需副知所屬單項協會。 七、教練人員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返回國訓中心者,以曠職論。 八、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薪資,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曠職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柒、獎勵: 一、訓練成果優異,比賽成績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國訓中心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二、教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負責盡職,經評定效果卓著者,得由國訓中心或轉知所屬單項協會酌予獎勵。 三、選手在訓練期間成績顯著進步、或如期達成預定目標,或在比賽中表現優異者,得由教練提報,經國訓中心轉知所屬單項協會酌予獎勵。 捌、懲罰: 一、教練人員如有下列情事,經國訓中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中止聘約: (一)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二)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三)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四)無故不參加國訓中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相關培(集)訓會議或活動者。 (五)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六)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七)在外兼職者。 (八)選手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 二、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處分: (一)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並參加培(集)訓者。 (二)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 (三)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四)無故不參加國訓中心安排之課業輔導、各項訓練或運科檢測者。 (五)於培(集)訓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六)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者。 (七)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八)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九)在外兼職者。 三、有關解聘、退訓之處分,應由所屬單項協會或國訓中心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者得由國訓中心即時辦理,或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後,按會議決議辦理。 四、經解聘或退訓處分之教練或選手,得停止下列一切權益: (一)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二)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 (三)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之選拔賽或擔任教練。 (四)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分)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五)尚於服兵役期間遭退訓者,立即辦理歸建。 玖、附則: 一、教練人員、選手應全力配合經國訓中心核定之督(輔)導相關人員執行考核、輔導、支援等作業,不得抗拒。 二、教練人員有正當理由者,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單項協會認可,轉請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辭職。在國訓中心核准其辭職前,教練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三、選手有正當理由,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總教練及所屬單項協會認可,轉請國訓中心審議後簽請退訓。國訓中心核准退訓前,仍應切實遵照訓練計畫接受訓練。 四、培(集)訓有關會議應由總教練彙整分析相關問題,代表出席報告,必要時會同所屬單項協會秘書長(或訓練組長)親自出席報告。如有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委託適當教練人員代表出席。 五、於訓練過程所遭遇之問題,統由負責教練(或總教練)彙整後提報國訓中心或單項協會尋求解決。如超越上述單位行政權限時,教練人員得要求提報相關單位核辦。 六、教練人員、選手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國訓中心得視情節輕重適時處分,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議處。 七、各單項協會得參照本要點相關規定,依實際需要另訂管理辦法。 拾、本要點經體委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內外運動團隊申請進駐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作業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充份運用現有場地及設施,以發揮優秀運動員訓練效果,並加強國際體育交流、增進國民外交。 三、申請資格: (一)參加綜合性運動賽會賽前集訓之國家代表隊。 (二)經審核核准之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總會參加國際競賽賽前集訓之國家代表隊。 (三)與我國訂有國際體育交流協定之國外團隊,經本會核準者。 (四)其他經本會或國訓中心專案核准之運動團隊。 四、申請手續:符合申請資格之國內外運動團隊,應於進駐日之二個月前,檢具訓練計畫及相關資料,向國訓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陳報本會同意據以辦理。 五、代辦經費: (一)國內團隊: 1.伙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五○元整(早餐六○元、午餐九五元、晚餐九五元)。 2.行政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五○元整。 (二)國外團隊:每人每日美金四○元(學校團隊每人每日美金三○元)。 (三)意外保險由各進駐團隊,依需要提出,由國訓中心代辦。 六、進駐報到: (一)填寫報到單及個人資料。 (二)繳交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三張。 (三)領取教練、選手訓練日誌(記)。 (四)依分配宿舍進駐。 (五)參加訓前講習。 (六)進駐團隊自報到日起一週內,由國訓中心運科組辦理體能測驗並建立個人各項資料檔案。 七、經費運用: (一)伙食費:由進駐團隊依規定繳交中心膳食管理委員會代辦。 (二)行政費:支應清潔、消耗性器材、日用品等雜項費用。 (三)各運動團隊所繳交代收代辦經費支應除支應膳食及行政費用外,餘款統由中心作為交通、加班及其他雜項開支之用。 八、其他: (一)國外進駐團隊應由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翻譯連絡等事宜。 (二)進駐團隊自報到日起應遵守國訓中心之規定。 九、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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