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申辦要點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申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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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13 日體委競字第 09200079212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12 日體委競字第 093000719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4 日體委競字第 0940003533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4 日體委競字第 0950005102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2 日體委競字第 0960006828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5 日體委競字第 09700080983 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為積極輔導地方政府發掘、培訓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及高中職學校發展特色運動,提昇基礎競技運動實力,建立完善培訓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培訓基層運動選手為目的, 統一以運動種類所分別設立之組織;運動種類由地方政府依據本要點自行遴定。 (二)訓練分站:訓練站其下得設有若干個訓練分站,並以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或體育場(處、所)為設立單位,且依據本要點成立,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該管體育運動行政主管機關及訓練站指揮監督。 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統籌轄區國小、國中、高中職等學校及體育場(處、所)統一申請。 四、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本會規定期間內提出年度培訓計畫及資料表件陳報本會審辦。 五、申辦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之運動競賽種類為限: (一)本會政策輔導重點培訓運動種類如下: 1. 國小部分: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足球、 棒球及柔道等十種。 2. 國中部分: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柔道、舉重、射箭、射擊、棒球、女子壘球、網球、軟式網球、足球、排球及跆拳道等十六種。 3. 高中職部分: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柔道、舉重、射箭、射擊、棒球、女子壘球、網球、軟式網球、足球、排球、自由車及跆拳道等十七種,每校以發展二種至三種運動種類為原則。 (二)自選運動:訓練站以二種運動種類為限。 六、審核程序及原則如下: (一)審核程序:由申請單位彙整符合施訓資格之學校資料,於本會規定期限內,提出實施計畫(如附件一)陳報本會,本會即依計畫內容、資格等相關規定審核。 (二)辦理具有潛力基層運動選手專案計畫,由本會另案核辦。 (三)審核原則:依據所附成績證明及集訓方式、選手來源及人數、地方政府配合經費額度 、前一年度經費核銷情形 等相關資料審核辦理。 七、施訓基準如下: (一)國小部分:具有申辦之運動種類潛能之當地國小學生及體育班學生,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訓練工作者。 (二)國中部分:以銜接當地國小培養之人才,以具有申辦之運動種類潛能之當地國中學生及體育班學生,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訓練工作者。 (三)高中職部分:以銜接國中培養之人才,以申辦運動種類之體育班學生或運動發展重點學校,符合施訓資格或有專任運動教練配合從事訓練工作者。 八、施訓資格如下: (一)以前一年度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舉辦聯賽甲級(最高級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運動錦標賽及該直轄市或縣(市)運動會前六名者。 (二)前款情形而其參賽隊數未達六隊者,擇優辦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辦運動賽會國小組及國中組前六名或高中組前三名者。 (四)所屬選手或教練因違反運動精神、運動禁藥或其他不良事蹟屬實,遭相關單位判處停權處分期間,不得列為施訓對象。 九、經費支給原則如下: (一)依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轄區內十 歲至十九 歲人口數、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成績、運動教練人數、體育班數、離島偏遠地區及前一年度各縣市財政稅收,由本會核定經費額度,並由申請單位統籌分配經費。但自選 運動不得超過本會核定經費 百分之二十。 (二)申請單位(含所屬學校及轄區內國私立高中職)應編列配合款,達本會核定經費額度 百分之二十 以上。 (三)本會核定之計畫而 嗣後 有訓練站停訓、減隊及變更等情形者, 申請單位得於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內自行調整核定,並陳報 本會。 十、訓練站經費支用如下: (一)經費支用以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費(每件單價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及參賽旅運費為主,核發基準由各申請單位覈實辦理。 (二)教練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方式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逕行發給選手。 (三)教練指導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各訓練站經費支用時,應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其買受人名稱應以各申請單位或訓練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辦理核銷。 (五)參賽旅運費及 移地訓練費應依規定覈實報支。 (六)教練及選手已接受本會其他培訓補助者,不得以其個人名義重複申領本會依本要點發給之相關經費。 十一、訓練站經費核撥及核銷如下: (一)經費核撥:申請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應於二週內檢據送會請領。 (二)經費核銷: 1.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二),陳報本會辦理核銷結案(原始憑證留存原申請單位備查)。 2.申請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銷者,該核定經費由本會逕予註銷,且下年度減列辦理經費百分之二十。 3.經費核銷而申請單位配合款未達本會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者,應依比例繳回本會核定經費。 十二、督導及訪視: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輔導專案小組,督導並協助所屬訓練站(含訓練分站)及運動團隊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日誌及建置各種資料, 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各訓練站(含訓練分站)培訓計畫有修正或變更者,應儘速陳明原因,並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及資料,由申請單位查核後,陳報本會備查。 (三)申請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繕作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三)陳報本會備查。 (四)申請單位應建置選手基本資料表 (如附件四) 留存備查。 (五)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績效,本會得視需要前往訪視,申請單位及各訓練站應配合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作為本會下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十三、凡未依本會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會得不予補助其申請案件一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