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 |
體委競字第0940009217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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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 |
|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體委競字第09400092171號令發布 |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 一、 |
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
| 二、 |
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合格,申請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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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申請人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定結果提出複查申請時,應繳納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
| 第四條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證書。前項補發及換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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